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石勤)為了提升公民法治意識,增強群眾法治觀念。根據湖南省司法廳及吉首市普法宣傳要求,聚焦社會基層的重點區域、重點對象,在全市開展普法宣傳行動,著力提升普法針對性、實效性。2023年9月8日,“1+1”中國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師潘鴻宇被派遣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從事法律援助工作。潘鴻宇律師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辦案經驗,走進學校、看守所、鄉村、社區,開展普法宣傳活動。
普法進校園
2023年9月28日上午,在吉首市第二初級中學開展了一場別開生面的“模擬法庭”。以“電信詐騙”案例為主題,審判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程序規定,當事人模擬真實法庭審判場景。學生們分別扮演法官、檢察官、律師及被告人參加法庭審理活動。法官威嚴莊重,檢察官慷慨陳詞,律師機敏應變,被告人巧舌辯解,真實地向現場觀眾展現開庭審理刑事案件全過程。用以案說法的形式,讓青少年了解刑事案件審判程序整個過程,擴大法律知識在青少年普及范圍,加深對法治理念學習貫徹,用法治精神滋養青少年成長,厚植普法根基,讓敬畏規則、崇尚法治成為青少年健康成長的驅動力。
吉首市司法局作為這場“青少年模擬法庭”的主辦單位之一,特邀請“1+1”律師潘鴻宇作為嘉賓,輔導同學們的表演活動,取得良好效果。通過這次生動有趣的普法活動,有效增強了同學們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觀念。
送法進“高墻”
為規范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普及法律援助知識,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的訴訟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2023年10月20日,潘鴻宇在吉首市看守所邀請下來到吉首市看守所,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活動,將法律援助宣傳教育搬進“高墻”。
潘鴻宇通過監室廣播系統進行宣講法律,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點介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的重要意義、法律援助概念、法律援助的形式和范圍、值班律師制度以及法律援助人員的工作職責。同時,結合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講解有關可從輕、減輕刑罰的情節和認罪認罰制度。引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配合辦案機關的工作,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爭取從寬處理。
通過此次活動,進一步規范和促進了吉首市法律援助工作,也向廣大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中種下了法治的種子,向其伸出了法律援助的雙手,引導其正視錯誤,改過自新,做一個守法公民。
送法進鄉村
一年一度的重陽節,利用這一中華民族傳統節日,潘鴻宇來到吉首市雙塘街道陰上村開展普法宣傳活動。陰上村是位于吉首高鐵站附近的行政村,也是吉首市司法局鄉村振興對口幫扶村。
潘律師結合民法典有關規定及典型案例,深入淺出,與村民面對面講解法律知識,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并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對村民普遍關心的農村土地承包、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宅基地使用等問題進行答疑解惑,受到了村民歡迎。村民們紛紛表示:普法宣傳讓大家明白了哪些行為受法律保護,哪些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知道了如何用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增強了遇到問題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識。
在法律咨詢現場,潘律師把自己電話留給村民朋友,以方便大家隨時咨詢法律問題,受到大家贊許。潘律師表示:今后還要繼續創新法治宣傳方式方法、豐富內容載體,常態化開展送法進鄉村活動,真正把法律送到群眾身邊,為服務保障鄉村法治建設和鄉村振興做出應有的貢獻。
送法進社區
2023年12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潘鴻宇多次來到吉首市鎮溪街道辦和峒河街道辦,深入社區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律咨詢活動。針對發生的火災事故中大家關注的熱點問題,如:貨單、票據被燒毀,如何收回貨款?商鋪被燒毀無法繼續經營,承租人如何請求出租人退還已繳納未能使用商鋪的租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如何賠償?......潘律師逐一接受群眾咨詢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為群眾進行法律分析、答疑解惑。
潘律師走進社區,將新時代文明實踐與普法宣傳緊密融合,近距離為群眾進行普法知識宣傳,打通了普法“最后一公里”,讓法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營造了濃厚的法治宣傳氛圍。引導群眾增強法律意識,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潘鴻宇本是江蘇世紀青松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作為一名資深律師,他放棄優越城市生活和豐厚業務收入,積極響應司法部號召,主動投身“1+1”中國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動。他先后被派遣到西藏、新疆等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解決當地百姓急難愁盼的法律問題,服務當地法治建設。2023年9月,潘律師被派遣到湖南省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開啟他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務生活。潘律師工作中踏踏實實、兢兢業業,他所承辦案件中,受援人都是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婦女兒童、農民工等困難群眾和社會弱勢群體。截至3月底,潘鴻宇律師除了參加法治宣傳活動之外,他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36件,接待法律咨詢350人次、代寫法律文書12件,為受援人挽回經濟損失120余萬元,為當地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7次。他的工作受到當地干部群眾一致好評。
責編:李穎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